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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培训和鉴定工作秩序的通知

             
克劳社发[2005]46号


关于规范培训和鉴定工作秩序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单位,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秩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5]261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培训和鉴定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我市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要严格遵照批准的工种范围实施培训和鉴定工作,不得超出范围进行其他的培训和鉴定工作。

  二、外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未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不得在克拉玛依地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鉴定工作。如需要在本地区开展职业培训或鉴定活动,必须持办学许可证或鉴定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或鉴定工作。

  三、为了维护职业国家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在我市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必须到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到异地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证。

  四、用人单位聘请外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应当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擅自在我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鉴定活动的外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属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发布招生广告之前,必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为了规范我市培训和鉴定工作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立举报电话: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0990-6234548;劳动监察科0990-6230004。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